【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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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酌情判定员工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共计180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陈某入职北京某公司的关联企业,2020年5月1日陈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岗位为医美业务部产品专员。
2020年5月8日,陈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北京某公司)推荐乙方(陈某)参评申报‘留学落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乙方递交落户材料并完成落京户事宜,乙方应自正式落入京户之日起为甲方服务满三年(以留服中心发送审批通过邮件之日为准)……乙方自签订本协议起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者因严重违纪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叁拾万元……”。
2020年12月9日,陈某落户申请通过审批,2021年3月15日正式落户,2021年4月30日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北京某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在其公司为陈某办理了落京户事宜后,陈某应为公司服务满三年,服务期至2023年12月8日,但陈某违反协议约定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陈某则主张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其离职并非恶意,而是因工作导致抑郁,无奈离职,且其在北京某公司年工资收入仅15万元,北京某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合理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671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酌情判定向公司赔偿损失1800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370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酌情判定向公司赔偿损失180000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如需解决员工北京户口,可与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由于北京户口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员工如果未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辞职或严重违纪被辞退,法院则会判决员工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利用自身资源解决了北京市户口,且双方签署协议书,员工提前辞职,单位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但如果单位主张的赔偿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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